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