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