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