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