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