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