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