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