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