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