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