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