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