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