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