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