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