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区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区的划分和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五)土地利用指标的分解;

(六)预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的阶段目标;

(八)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