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人员。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