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彝、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