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交通、建设、规划、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铁路、港口、民航、林业、园林等部门和单位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系网络,确保重大灭火抢险行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