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