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市和各区(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