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