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违反本规定,公安消防机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