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