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定期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电气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应当由专业防火清理单位定期清理。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设置固定火源或明火作业,应当事先经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