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消防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