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设置民用燃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及流动加油车等,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