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年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乡镇、村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站较远的中型企业,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