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集体宿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