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