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林业长远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渔场应当按照自治县林业长远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计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请上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