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四节 旅游景区景点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限和幅度内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九十日后进行。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