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三节 导游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二)在讲解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