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三节 导游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