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三节 导游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