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节 旅行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委派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