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