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请设立国家旅游度假区,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级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