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