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科学文化的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