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社会事业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的增长比例。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财产不受侵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发展民办教育。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