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的增长比例。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财产不受侵犯。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发展民办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