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审计情况及其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