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审计情况及其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