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在自治州内开办业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引导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州内金融机构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利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