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补助专款,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