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完善各级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财政予以照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