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州改进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逐步改变贫困面貌。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重点帮助贫困乡、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帮助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对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方的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搬迁和生态移民;引导贫困地区的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