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所造成的损失,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