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所造成的损失,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