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扩大招商引资,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州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